案例介绍
市民赵女士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额50万元,代理人称“涵盖120种重疾,确诊就能赔”。投保1年后,赵女士被诊断为“早期乳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合同中‘乳腺癌’需达到‘浸润性癌’阶段才能赔付,早期乳腺癌属于‘轻症’,仅能赔付10万元(保额的20%)”。赵女士称投保时未被告知“重疾有具体分期要求”,认为代理人误导,要求按重疾保额赔付,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
此案违背保险产品适当性原则的核心是“疾病定义模糊”与“责任拆分未说明”。一是代理人用“确诊就能赔”的绝对化表述,隐瞒重疾险中“疾病需符合特定医学标准”的关键信息——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疾险保障的“恶性肿瘤(含乳腺癌)”需排除“原位癌、早期浸润癌”等轻度病变,代理人未向赵女士明确这一界定,导致认知偏差。二是未完整说明“重疾与轻症的责任拆分”,该产品虽包含轻症保障,但代理人未主动提及“轻症的赔付比例、涵盖疾病范围”,仅强调重疾保额,未帮助赵女士全面了解保障结构,违反“如实告知产品完整责任”的义务。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 投保重疾险前,要求代理人对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明确核心重疾(如癌症、心梗)的具体医学标准,尤其是“是否包含早期病变”,避免因“确诊即赔”的宣传误导。
- 关注“轻症保障责任”,优先选择包含“高发轻症”(如早期癌症、轻微脑中风)且赔付比例高(30%-50%保额)的产品,投保时需确认轻症是否豁免后续保费。
- 若因“疾病定义不符”被拒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医学诊断标准,对结果有异议可携带病历、保单等材料向银保监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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