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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交通事故逃逸属于合同免责

 2026-09-07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曾某驾驶轿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其身故,事故后曾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曾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主张“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曾某通过确认表示理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元,超出部分的61万元由曾某自行承担。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1. 重视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如本案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若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2. 投保时务必确认条款内容:购买保险时,需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通常以加粗、加黑等方式标注),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解释,避免因忽视条款导致理赔纠纷。

3. 避免触发免责情形: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后,在日常生活中应主动规避相关行为(如本案中的交通肇事逃逸),否则可能失去保险保障,需自行承担损失。

4. 区分不同险种的赔付范围: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部分免责情形下仍需赔付(如本案中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商业险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两者保障范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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