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23年3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过去两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经历”以及“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问题,王先生均勾选了“否”。2025年1月,王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被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先生在投保前一年(2022年6月)曾因高血压住院一周,出院诊断明确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且出院后一直服用降压药。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高血压病史(该病史属于健康告知询问的重要事项),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若如实告知,可能加费、除外或拒保),因此作出**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王先生虽感委屈,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拒赔决定获得支持。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1. 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问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回答。任何隐瞒或遗漏重要病史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未来理赔纠纷甚至拒赔。
2. “两年不可抗辩”并非“免死金牌”: 《保险法》第十六条虽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即“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这不适用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本案中未如实告知的是投保前一年内的严重高血压病史,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项,即使发生在两年内出险,保险公司仍有权拒赔并解约。
3. 侥幸心理不可取:切勿抱有“小病不说没关系”、“熬过两年就能赔”的侥幸心理。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4. 留存病历,认真对待告知: 投保前应仔细回忆自身健康状况,必要时查阅过往病历资料,认真、逐项阅读并回答健康告知问题。如有不确定,应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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