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女士投保某重疾险(保120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代理人称“轻症能赔30%保额,原位癌肯定赔”。1年后,刘女士确诊“宫颈原位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轻症定义中‘原位癌’需满足‘浸润性’标准”为由拒赔(注:部分旧版重疾险轻症定义可能将“原位癌”排除,或设置严格条件)。刘女士这才发现,合同中轻症列表里根本没有“原位癌”,仅包含“极早期恶性肿瘤”(需符合特定病理分期)。
风险分析:
• 重疾险“疾病定义”是理赔核心:2021年重疾新规后,虽然统一了28种高发重疾定义,但轻症、中症仍由保险公司自行定义(需在合同中明确)。部分产品可能缩小轻症赔付范围(如不赔原位癌、不典型心梗等)。
• 代理人“模糊表述”误导:代理人常以“轻症包含有原位癌”等笼统说法诱导投保,但未明确说明合同具体定义,导致消费者误以为“确诊即赔”。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 逐条核对“轻症/中症列表”:投保前要求代理人提供完整的《轻症/中症责任条款》,重点查看是否包含高发轻症(如原位癌、轻度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术等),并确认定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原位癌需“未突破基底膜”)。
• 关注“疾病定义差异”:例如,重疾险中的“恶性肿瘤”需排除“原位癌、交界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需“180天后仍有功能障碍”等,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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