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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只要当时爱你,就可以买保险”

 2026-09-07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杨某为妻子朱某投保重疾险,后二人离婚。1年后朱某确诊癌症,杨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辩称:二人已离婚,杨某无保险利益,合同应无效。

法院判决:投保时杨某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夫妻关系);离婚不影响已生效合同效力,保险公司需赔付。

风险分析:

本案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保险利益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投保!法律会支持,但是不能给无关的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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