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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权益后出险,保险人仍需担责​”

 2026-09-07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22年,​​陈某​​(被保险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为其妻子​​林某​​。2023年,陈某因工作调动前往外地,并将自己在某城市的​​房产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好友王某​​(包括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陈某与王某签订了《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权益(如理赔申请权)转让给王某​​(假设法律允许此类人身保险权益转让),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保险权益转让事宜,但​​尚未完成被保险人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表示需要审核,但​​未明确回复是否同意转让​​,也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拒绝。

​​争议情况​​

2023年6月,陈某突然被确诊为​​严重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王某作为权益受让人,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陈某已转让保险权益给自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

  1.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随意变更​​,保险合同仍以陈某为被保险人,王某无权直接申请理赔;
  2. ​​虽然收到转让通知,但保险公司尚未同意​​,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无权主张保险金;
  3. ​​原被保险人陈某仍健在,但未亲自申请理赔​​,流程不合规。

王某则认为:

  1. ​​自己已依法受让保险权益,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明确拒绝,应视为默认;
  2.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答复前,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3. ​​虽然人身保险通常不能变更被保险人,但陈某已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自己,保险公司应向自己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模拟)​​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对应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王某)已依法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权益转让通知​​,保险公司虽未明确答复,但在其作出正式拒绝前,​​保险事故(陈某患癌)已经发生​​,王某作为权益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
  2. ​​虽然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不能随意变更​​,但本案中陈某并未试图变更被保险人身份,而是将​​保险金请求权(即理赔权益)转让给王某​​,这种权益转让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可(需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明确拒绝​​,视为未有效阻止转让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或根据实际情况,向原被保险人陈某赔付,但王某作为权益受让人有权获得该款项)。

​​法律依据​​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对应题目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依法及时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在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保险法》第20条​​(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风险分析: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能随意变更,但保险金请求权(理赔权益)可能可以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果受让人(如王某)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险公司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法院可能支持受让人获得赔付​​。

​​保险公司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及时审核并明确表态,否则可能承担赔付责任​​。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权益转让后,保险人在未明确拒绝前出险,受让人可能有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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