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张某(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额80万元),为其经营的健身房提供保险保障。2022年3月,会员李某在健身房锻炼时,因健身器材故障(跑步机突然失控加速)导致摔倒受伤,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花费5万元(医保报销2万元,自费3万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7万元,总损失合计10万元。
关键事实:
- 责任认定与生效判决
- 李某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22年6月向法院起诉。2022年9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张某作为健身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合理赔偿)。
-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于2022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情况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名下无足够财产(仅有一辆旧汽车,价值约2万元,已查封但未拍卖变现),截至2023年3月,李某仅获得2万元执行款(来自张某的旧汽车拍卖),剩余8万元赔偿款未执行到位。
- 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 李某因未获全部赔偿,于2023年4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 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剩余8万元赔偿金(依据张某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
- 理由是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的赔偿责任(10万元),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全部清偿。
- 李某因未获全部赔偿,于2023年4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 保险公司的抗辩
- 保险公司主张:
- "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执行终结,李某应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向张某追偿,不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即使赔付,也需等待执行程序终结后,才能确定实际未清偿金额。"
- 保险公司主张:
争议焦点
- 李某(第三者):主张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的赔偿责任且进入执行程序,但自己仅获得部分赔偿(2万元),剩余8万元未获清偿,属于《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自己赔偿。
- 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仍在执行程序中,未最终确定张某的未清偿金额,拒绝直接向李某赔付剩余8万元。
- 核心问题:在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况下,第三者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模拟)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及本案对应第十七条司法解释:
-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李某)的赔偿责任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10万元),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李某仅获得部分清偿(2万元),剩余8万元未获清偿,属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
- 第三者(李某)依法有权请求保险人(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 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第三者(李某)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因被保险人(张某)无财产执行导致权益落空;
- 即使执行程序未终结,但只要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责任未全部履行(李某仅拿到2万元),保险公司就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公众责任保险保额80万元)向李某直接赔付剩余8万元;
- 保险公司后续可向张某追偿已赔付的8万元(基于保险合同关系)。
- 判决结果:
- 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某直接支付赔偿金8万元(以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为限);
- 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如1万元),则保险公司可赔付7万元,但需在判决书中明确扣除依据;
- 李某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减少(即张某仍需向李某支付剩余未清偿部分,但李某已通过保险获得8万元赔偿)。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本案对应第十七条司法解释:
- 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第三者可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未清偿部分,保险公司不得以执行程序未终结为由抗辩。
风险分析:
生效判决确认责任后,即使进入执行程序未获全部清偿,第三者仍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是责任保险保障第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
✅ 保险公司不得以"执行程序未终结"为由拒绝赔付,法院支持第三者直接索赔权,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 被保险人(张某)的财产状况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赔付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张某追偿。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生效判决执行未果,第三者可直接找保险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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