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商

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责任保险中和解协议与保险人认可的效力​​”

 2026-09-07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22年,​​某健身房(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保障因健身房管理不善导致顾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023年6月,会员​​李某​​在健身房锻炼时,因跑步机故障突然加速,导致李某摔伤并造成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5万元​​(医保报销2万元,自费3万元),并产生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万元​​,总损失合计​​10万元​​。

​​关键事实:​​

  1. ​​责任认定与和解协议​​
    • 李某与健身房协商赔偿,双方于2023年7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健身房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万元​​(含医保报销外的自费部分及合理补偿),李某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 健身房在签署和解协议前,​​未将该协议内容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认可。
  2. ​​保险理赔争议​​
    • 健身房依据《和解协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8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
      • "和解协议未经我们认可,赔偿金额可能过高(如误工费计算不合理),我们有权重新核定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 主张仅按实际医疗发票金额(3万元)加合理误工费(2万元)赔付​​5万元​​,而非和解协议的8万元。
  3. ​​法院介入​​
    • 健身房主张: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理赔偿,保险公司应按协议金额8万元赔付。
    • 李某作为第三者,也要求健身房履行和解协议,否则将起诉健身房与保险公司。

​​争议焦点​​

  • ​​健身房(被保险人)​​:主张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应按协议金额8万元直接赔付。
  • ​​保险公司​​:认为和解协议未经其认可,有权重新核定赔偿责任及金额(如仅认可见发票的3万元医疗费)。
  • ​​核心问题​​:​​未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是否约束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模拟)​​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根据《保险法》第65条及本案对应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 ​​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保险人认可,保险人需按协议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付​​;
    • ​​若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重新核定​​。
  2. ​​本案情况分析​​:
    • 健身房与李某签署的《和解协议》约定赔偿8万元,但​​未事先告知或取得保险公司认可​​,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主张重新核定赔付金额;
    •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需合理评估赔偿责任(如医疗费合理性、误工费标准等),不能简单按和解协议金额全额赔付;
    • 经审核,法院认定:
      • ​​医疗费3万元(医保报销外自费部分)​​属合理损失;
      • ​​误工费等损失酌定为4万元​​(而非和解协议的7万元),总计​​7万元为合理赔偿范围​​;
      • 健身房与李某的和解协议中​​8万元金额包含部分非必要补偿(如精神抚慰性质)​​,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赔偿标准。
  3. ​​判决结果​​:
    • ​​保险公司需向健身房赔付7万元​​(在公众责任保险保额范围内,按法院核定的合理赔偿数额);
    • 健身房与李某的和解协议因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不能直接约束保险公司;
    • 健身房需自行承担和解协议中超出7万元的部分(如协议约定的1万元额外补偿)。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本案对应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按协议赔付;
    • 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可重新核定责任及金额。

风险分析: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其书面认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赔付金额!​​

✅ ​​未经认可的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人可基于专业判断调整赔偿范围(如剔除不合理补偿)。

✅ ​​被保险人应避免单独与第三者签署高额和解协议​​,否则可能自行承担超出保险赔付的部分(如本案健身房多付的1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和解协议要保险公司点头才作数,否则人家能重新算账!

版权声明

广深在线内容如无特殊说明,内容均来自于用户投稿,如遇版权或内容投诉,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