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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带病投保理赔有风险

 2026-09-07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24日投保人陈玉X为被保险人陈梓X投保我司重大疾病险:《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额40万元,附加《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收悉江门银保监局电话转来的关于陈玉X投诉案件,投诉我司在告知服务人员被保人陈梓轩有病的情况下,仍受理投保并承保,且我司在客户补充健康告知后,予以拒保并解除合约;

2025年3月下旬在同业发起的排查中我司了解到投保人陈玉X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被保人陈梓X投保重疾险,且累计保额较高,同业也反馈被保人在投保前曾经患病住院并一直在治疗,我司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及时与投保人联系,投保人陈XX确认被保人确实在投保前曾于2014年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并还到广州医院进行治疗;投保人于2023年10月27日到我司柜面对被保人陈梓X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补充告知,同时提供了相关病历、检查等资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补充告知及病历,我司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经综合评估,我司保全二核给出拒保并解除合同的决定,拒保及解除合同函已经于2023年10月29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投保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陈先生在为被保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明知被保人确诊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多次住院治疗,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且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保险,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客户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费。如涉及到欺诈行为的,还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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