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5月6日投保人彭XX通过银行渠道为自己投保我司投资型保险2份:《富德生命如意金典终身寿险》,年交保费共计3万元, 我司于2025年10-13日收到身故受益人的理赔申请,诉被保人彭XX于2023年8月21日因淋巴癌在家中身故,现申请身故金给付。
鉴于被保人在投保后短期内身故,根据公司规定,我司我司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核,被保人2020年10月起就因高血压在社保办理了门诊慢性特种病手续,并一直治疗,2022年2月又因心力衰竭住院治疗,上述疾病均在投保前存在,且足以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均未在健康告知栏中予以告知。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被保人购买我司保险时在健康告知栏中明确写明是否存在高血压、心力衰竭等疾病,但被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未予以告知。
我司近期受理了多起通过银行渠道投保后出险的客户,均因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理赔。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客户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费,同时作为银行渠道的销售人员,也要尽职向客户进行询问,并如实填写客户投保时基本健康情况,以保障客户的权益,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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