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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

 2026-09-08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李某作为某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所有的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途中临时停靠某院内检查车辆时,不慎从挂车跌落摔伤。李某所在公司曾为该牵引车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但挂车未单独投保同类险种。李某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时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事故发生于挂车,而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1、李某从挂车跌落受伤是否属于牵引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

2、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是否应视为整体以界定保险责任?

(一)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与条款解释

1、合同有效性:李某所在公司为牵引车投保用时。

(一)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与条款解释1.合同有效性:李某所在公司为牵引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十三条)。

2、条款适用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保险责任涵盖"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包括动态行驶与静态检查等辅助性行为,李某检查车辆属合理使用范畴。

(二)主挂车连接使用的一体化认定

1、功能性整体性:

半挂牵引车与挂车连接后共同构成完整运输工具,挂车无独立动力装置,需依赖主车牵引方可运行。司法实践中,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通常视为整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牵引车与挂车组合运输的规定)。

2、保险责任范围扩张:

主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应覆盖连接状态下的挂车空间。若仅因挂车未单独投保而排除责任,有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对价平衡原则。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明确排除挂车场景,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1、明确保险范围:投保时应要求保险公司书面确认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责任范围,避免。备忘录 共计20余万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动态静态均需覆盖:车上人员责任险涵盖车辆使用全过程,包括行驶、装卸、检修等环节。

3、不利解释规则:对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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