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7年8月6日,张乙(系张甲之妻)向投保****终身保险,并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8月6日,投保人为张乙,被保险人为张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甲。保险期间为终身,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0,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2007年11月20日,张乙申请办理了重大疾病保险退保手续。2010年12月31日张乙故世。后张甲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的决定。
风险分析:
张甲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000元。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张乙在投保前患有肝炎史十余年,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患病情况,影响平安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权予以拒绝理赔。不同意张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程中,证人朱某某证言称,"问:签订合同时有无询问过疾病?答:询过相关疾病,但没有告知过我。问:你将病史材料交给公司的相关证据有无?答:没有证据,但我认为在2007年11月肯定将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了。问:你有无将被保险人得肝炎的情况告知过保险公司?答:我没有讲过,但病史上写的很明确,公司肯定会看到的。等等"。一审法院认为,张乙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平安保险健康情况,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成立。张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无法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张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如实告知存在主动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立法模式。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实践中的索赔难问题,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了询问告知的模式。也就是说,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保险公司未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未就该事项进行告知的,不能认定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主张行使解除权;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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