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问卷询问“过去5年内是否有住院史或手术史?”张某回答“否”。2年后,张某确诊肝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在投保前3年曾因肝部占位性病变住院检查并手术(病理结果为良性),但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张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当时认为良性肿瘤无需告知,且与本次肝癌无关。
风险分析:
未告知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肝癌)是否有因果关系?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核心义务。** 对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事项,必须诚实、完整地回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影响承保决定”。** 即使投保人认为不重要或与最终疾病无关,只要属于询问范围且客观上会影响核保结论(如加费、除外、延期、拒保),就必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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