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冯某将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用于货拉拉平台货运,车身贴有明显标识。2023年3月,其驾车致人去世,保险公司以“车辆用途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未告知”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但法院查明:此前两年内,冯某两次出险(车身带货拉拉标识)均获正常理赔,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
风险分析:
1. 弃权原则适用:保险公司通过前两次理赔已获取车辆营运证据,属于“应知或明知”,却未解除合同或加费,继续承保并赔付,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弃权”,丧失拒赔权。
2. 诚信义务双向约束:保险公司怠于履行风险追踪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不得将调查缺失的后果转嫁消费者。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公司:需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理赔时同步审查标的物状态。
车主:变更用途必须主动告知,否则在保险公司无过错时将面临拒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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