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李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 “家庭自用”。为了补贴油费,小李在周末偶尔会通过某打车平台接单运营。在一次载客过程中,小李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和对方损失共计3万元。小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但保险公司勘查员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平台记录发现小李当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最终做出了 “拒赔” 的决定。
风险提示:切勿“瞒用途”:投保车险时,车辆的使用性质是核心条款之一。如果您的车辆存在任何营运可能性(哪怕是偶尔顺风车),都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了解“顺风车”规则**:合法的“顺风车”(分摊出行成本)与“网约车”(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和保险认定上有所不同。但即便如此,很多保险公司对顺风车出险也可能存在理赔争议。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从事此类活动前,**主动咨询自己的保险公司,询问保单是否覆盖相关责任,是否需要增加“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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