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科技公司为50名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及补充医疗险。投保前一年,公司组织全员体检,其中7名员工报告显示血糖异常(空腹血糖6.5-7.0mmol/L),人力资源部汇总数据后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整体健康状况良好”的说明,未单独申报异常项。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员工个人健康告知,仅依据公司提供的概括性材料承保。两年后,员工王某确诊糖尿病并发肾衰竭,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调取投保前体检报告发现血糖异常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健康状况”为由拒赔,并进一步解除整个团险合同,导致同期另一名员工李某的癌症理赔同样被拒。公司已缴保费不予退还,员工集体诉至法院。
风险分析:
1.团险告知责任错位,埋下系统性风险:企业误认为“团体投保无需个人告知”,忽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企业)对被保险人(员工)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HR将“团体健康说明”等同于“个人健康告知”,未将体检异常视为需主动申报事项,导致保障存在根本缺陷。
2. 体检数据未更新,触发“不可抗辩条款”例外: 虽然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超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但本案中血糖异常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客观体检证据;法院认定:企业故意隐瞒已知体检异常,构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3. 连带责任殃及全员,维权成本陡增:因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整个团体保单被追溯解除,所有员工保障瞬间失效;患病员工需同时追究企业与保险公司责任,陷入冗长的三方诉讼,错过最佳治疗资金支持期。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1. 企业:严格履行“投保人告知义务”,建立健康数据管理机制
2. 员工:主动核验个人健康信息申报情况,留存证据
3. 双方共筑风控防线:年度保单审查 + 体检数据同步
版权声明
广深在线内容如无特殊说明,内容均来自于用户投稿,如遇版权或内容投诉,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