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内地居民张某在香港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高额重疾险,保单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争议由香港法院管辖。2024年初,张某在等待期刚过后即确诊癌症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投保前已在内地医院确诊相关症状但未如实告知,遂以“恶意隐瞒病史”为由拒赔并解约,且不退保费。张某遂向内地法院起诉,但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香港法院审理。由于两地司法衔接不畅,案件陷入管辖争议,张某维权成本陡增,最终因跨境执行困难未能获得赔偿。
风险分析:
1. 投保人恶意利用跨境法律差异:隐瞒病史+择地投保,部分投保人利用香港保险“无限告知”原则与内地“有限告知”的差异,故意隐瞒病史赴港投保,等待期后立即索赔。管辖权博弈,投保人可能选择司法成本较低的地区起诉,但保险公司常以“合同约定香港管辖”抗辩,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2. 保险公司调查手段受限:跨境取证困难,保险公司需调取内地医疗记录,但受数据跨境流动限制,调查效率低下,甚至因证据不足被迫和解。法律适用冲突,香港保险法更倾向保护保险公司,若内地法院审理,可能因适用香港法律而加重投保人举证责任。
3. 维权成本高且执行难:判决承认障碍,即使内地法院判决支持投保人,香港法院可能以“公共政策”等理由拒绝执行,导致胜诉无果。诉讼成本倍增,跨境诉讼需支付香港律师费、翻译费及差旅费,远超保险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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