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在多家公司投保,不告诉保险公司,理赔时能多拿钱?”福建陈某的案例给出了否定答案。2024年4-5月,陈某在未告知任何保险公司已有保单的情况下,向12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累计保额620万元,且单份保额均接近50万元的免体检上限。
等待期结束后,陈某确诊甲状腺癌,向3家公司申请理赔85万元。保险公司在“高保额客户同业排查”中发现,他在2个月内密集投保,且投保时间与确诊时间高度吻合,结合医保记录中的历史治疗信息,认定其存在欺诈意图。最终,陈某因保险欺骗罪获刑7年(根据文中福建陈某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投保人需告知“知道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多家投保情况若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如保额过高增加道德风险),便属于应告知范围。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事实上,多家投保本身不违法,但故意隐瞒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尤其是重疾险、寿险等定额给付型保险,虽可叠加赔付,但投保时需主动说明已有保单情况。诚信告知,才能避免理赔时的纠纷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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