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客户陈X主动为其子女陈XX在我司投保重大疾病险1份,保额40万, 客户当年9月到我司进行补充告知,述被保险人陈XX曾于2014年因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到江门及广州住院治疗过,我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给出拒保并解除合同的决定。同时了解到该客户还在其他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几百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
案例分析:
客户主动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巨大,而且在投保前已经确诊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但却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回保费;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是一份契约,要求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收取客户的保险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作为客户,诚信原则也是维持保险公平原则的基础,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导致的后果是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保险责任,甚至可以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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