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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提高风险意识,远离保险欺诈

 2026-09-09 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上海市崇明区某医院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在5家公司投保多种住院医药费补助险和每日住院津贴险,随后在其本人并未实际接受治疗的情形下,通过取得虚假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医药费收据等方式,虚构其本人先后七次入住上述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随后以其个人名义向5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陈某冒用他人名义,在3家公司投保前述相同险种,采用前述相同方式,虚构他人先后14次住院接受治疗的事实,随后以被冒用人的名义向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法院判决结果:陈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案例中陈某虚构自身以及他人接受治疗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属于保险欺诈,陈某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实际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等综合方式,在公安机关的协作下最终查实其保险欺诈行为,陈某本人也获得了法律制裁。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欺诈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欺诈类欺诈行为等。

保险金欺诈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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