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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与例外

 2026-09-10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王某投保重疾险时,未告知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保险公司询问了肝炎病史)。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超过两年后,王某确诊肝癌(肝癌与乙肝有较强关联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在投保时没如实告知拒赔。王某以投保超过两年,《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予以合同金额赔付。

案例分析

本案争执在于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和“未如实告知”。从案情分析,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是询问了王某肝火病史,王某未履行如实知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病情。所以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是保护投保人的重要条款,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但“不得解除合同”≠“必须赔付”: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限制的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即使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事故本身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待期内出险、或涉及欺诈等,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但过了两年,对是否如实告知的争议,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欺诈例外:对于极其恶劣的故意欺诈行为,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留有空间,但证明标准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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