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在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过去两年内是否住院”、“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问题均勾选“否”。投保一年后,张某因急性心肌梗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在投保前半年曾因高血压住院治疗两周,且长期服用降压药。保险公司以张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不退还保费。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高血压是心血管疾病的重要风险因素,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及保费定价。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从案例可知,张某明知自己患病住院且长期服药,却故意隐瞒。违反了故意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且不退还保险费。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诚信是基石: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的根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故意隐瞒病史不仅可能导致理赔失败,还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版权声明
广深在线内容如无特殊说明,内容均来自于用户投稿,如遇版权或内容投诉,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