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5岁的程序员赵先生工作压力大,经常熬夜。他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某日凌晨,赵先生在家中突发心脏骤停“猝死”。家人处理后事时,想起这份意外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审核后告知,“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无法赔付。家人对此难以接受,认为“突然身故”就是最大的“意外”。
风险提示:
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有严格标准,通常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在医学上被视为因自身潜在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导致的身故,其根本原因在于身体内部,不符合“外来的、非疾病的”定义。
案例分析:
普通综合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摔伤、溺水等。赵先生的“猝死”虽令人惋惜,但其本质是疾病所致。如果希望覆盖“猝死”风险,应选择 specifically 包含“猝死”责任条款的意外险,或者直接购买寿险(寿险对身故原因的界定更为宽泛,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均在保障范围内)。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购买保险时,切忌望文生义。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清楚了解自己买的究竟是什么,保什么,不保什么。对于高强度、高压力工作人群,应优先配置足额的寿险和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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