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背景】:
- 客户王女士于2018年5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健康告知隐瞒乙肝小三阳
【出险过程】:
- 2020年4月15日**(<2年):确诊肝癌
- 2020年6月10日**(>2年):身故
- 家属延迟至2020年6月20日报案
-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确诊在2年内,属于未如实告知导致重大疾病”
惊天逆转的诉讼策略:
1. 主张法条:《保险法》第16条“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 关键证据链:
- 身故证明记载身故时间:2020.6.10
- 理赔申请日期:2020.6.20(>合同成立日2年1个月)
3. 医学反制:
- 聘请三甲医院专家论证“肝癌到身故必然超过60天”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 全额赔付150万保险金
“不可抗辩期以合同成立日为起点,以保险事故发生日(身故日)为终点计算。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年后,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2021)最高法民终983号)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 不可抗辩期只保护身故责任!重大疾病理赔不适用;
> 确诊后若生存期可能超2年,延迟报案至合同满2年后;
> 身故保险金请求时效为5年,无需急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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