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Z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险,保额100万元,保单受益人栏填写为“法定受益人”。2年后,Z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100万元。经保险公司调查,Z先生为重组家庭,与前妻育有一子,并由前妻抚养,与现任妻子无子女,由于保单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前妻主张继承权,现任妻子要求全额所有,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保险金争夺战。
【案件分析】
本案中,要确定保险理赔金100万的分配,需结合保险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民法典》继承编处理。本案中Z先生填“法定受益人”,属于“受益人指定不明”,因此100万保险金需作为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时第二顺序不参与)。结合案情:
- 现任妻子:Z 先生身故时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与前妻的子女: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抚养权归谁,血缘关系不变)。
- 前妻:因离婚已丧失配偶身份,无继承权(婚姻关系解除后,配偶身份消失,不参与法定继承)。
因此,在Z先生没有留有遗嘱时,现任妻子、与前妻的子女原则上均分100万。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指定受益人的优势:本案中若Z先生投保时直接指定”现任妻子100%”或“与前妻子女100%”,理赔时无需走继承流程,1 -3个工作日即可到账,且避免亲属纠纷。
建议投保时务必明确指定受益人(姓名 + 身份关系 + 比例),婚姻/家庭结构变化后及时变更,才能让保险金真正按自己意愿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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