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客户T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医疗险。去年因乙型肝炎到乡镇卫生院治疗。经核实,出险治疗的医院为一级医院,而且是非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近就医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条款释义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约定的住院“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约定不符合。
若因急救疾病或突发意外需就近医院治疗,需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立即转入定点医院。
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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