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V先生通过代理人介绍购买了一份分红保险,保单承保后连续按时交纳6期保险费,因经济困难,想提前终止合同,于是提出退保申请,因无法接受按保单现金退保,随后翻查保单合同,对投保时电子签名否认为本人签名且不认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应退还所交保费向保险公司提出诉求。保险公司接案后,及时处理客户的疑问,耐心与客户解释电子签名的过程和相关法律效力,最终客户同意持有保单。
【案件分析】
本案中,客户否认投保时本人亲自签的电子签名且认为电子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经保险公司排查投保资料,保险公司电子签名须经投保人人脸识别后方可进入电子签名环节,此环节也是客户真实投保意愿的表示也是保险法要约的提出。同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约审核承保,保险人做出承诺,保险合同生效,表示电子签名也具备法律效力。经工作人员沟通解释后,同意持有保单。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1.民法典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进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电子签名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
2.合同法及保险法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及《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数据电文已被列为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合同上使用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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