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陈女士于2019年11月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在2021年12月份因乳腺癌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赔。当理赔调查人员前往医疗调取病历后发现,陈女士早在2010年3月因“乳腺结节”和“乳腺增生”等疾病住院治疗,但由于客户投保前在健康告知中未将以上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最终保险公司作出不予赔付的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陈女士刻意隐瞒既往疾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不予理赔,维护自身利益。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健康告知里提到的疾病,可能有些疾病自己都不确定是否患有或曾患有,一定要以医院的诊断记录与体检报告为准。投保时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避免日后发生理赔纠纷,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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