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女士的母亲年近60,多年前被诊断出严重心脏病,需长期服药控制。2020年,张女士在保险代理人推荐下,为母亲投保一款终身寿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明确询问“是否患有冠心病、心力衰竭等心脏疾病”,张女士想着母亲病情平时控制较好,且担心如实告知会被拒保或保费上涨,便勾选了“否”,未提及母亲的心脏病史。2023年,张女士的母亲因突发心力衰竭去世,张女士整理好身故证明、病历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医院留存的母亲既往病历显示其早有严重心脏病史,与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内容不符,遂以“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重要健康信息”为由拒绝赔付。张女士认为母亲已投保3年,保险公司不应再追究健康告知问题,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因无法证明自己无隐瞒故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女士不仅没拿到理赔款,3年缴纳的保费也打了水漂。
风险剖析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而如实告知则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费标准的关键依据。张女士故意隐瞒母亲的心脏病史,本质上是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风险信息,导致保险公司在错误判断风险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也让自身失去了本应通过合法投保获得的保障,最终得不偿失。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投保寿险时,投保人需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准确地填写健康告知问卷。首先,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中的每一项问题,若对问题含义存在疑问,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服咨询,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告知不全。其次,回忆被保险人过往的就医经历,包括门诊、住院、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若记不清具体细节,可通过查询医院病历、体检报告等方式核实,确保告知内容真实无误。最后,不要抱有“隐瞒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如今保险公司与医院、医保系统的数据对接日益完善,理赔时很容易核查到被保险人的既往健康信息,隐瞒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会浪费已缴纳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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