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4 年 3 月,客户李先生投保了一份综合意外险,保障 “意外身故 / 伤残”。同年 8 月,李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故,医院诊断为 “心源性猝死”,并注明 “生前有高血压病史,未规律服药”。李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认为 “在锻炼时突然身故,属于意外”。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先生的猝死是因高血压引发的急性心力衰竭,属于疾病导致的身故,且条款中明确约定 “猝死(除非能证明由外来剧烈外力导致)不属于意外责任”,最终作出拒赔处理。家属对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 存在争议,多次申诉无果,只能接受拒赔结果。
案例分析
意外险中的 “意外” 需满足 “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 四要素,而 “猝死” 通常被认定为 “因自身疾病在短时间内身故”,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 “非疾病” 要求。本案中,李先生的猝死由高血压(自身疾病)引发,医院诊断已明确排除外来因素,完全符合条款中 “猝死免责” 的情形。即使猝死发生在运动过程中,只要核心原因是自身疾病,仍不属于意外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意外险会扩展 “猝死责任”,但需满足额外条件(如 “猝死前 24 小时内有意外事故记录”),而李先生投保的产品未包含该扩展责任,因此无法获赔。
风险提示
投保意外险时,需明确产品是否包含 “猝死责任” 及具体界定:一是仔细阅读条款中 “猝死” 的定义,若条款明确将其列为免责,需搭配投保寿险或包含猝死责任的重疾险,补充风险保障;二是若选择包含猝死责任的意外险,需确认赔付条件(如是否要求尸检、是否排除特定疾病引发的猝死);三是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的人群,需提前管理健康,避免剧烈运动等可能诱发急性疾病的行为,同时通过健康险转移疾病身故风险。发生猝死后,需及时保留医院的身故原因证明,明确是否与外来因素相关,为理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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